时回首月中看
反之,“[若]功超[过][罪]一百种以下到一百种的,勿得功”(第二篇第2条),即不能论功。 行赏。当失多于得时,一般来说,要受到应有的处罚。但有一种情况例外,即将军经过殊死战(斗),或能深入敌境,尽管得不偿失,仍可以按其俘获之物的种类及数量计功给赏。
其二,当正副将军并肩战斗,若能既挫敌军锋,又能俘获敌之人、马、甲、胄、旗、鼓、金,两功相等时,“当取最高那种”,即按赏赐最多的那项领赏,不能两赏俱得。但如果将军亲手杀死敌人,“则获前功外,上述杀敌功亦可得”,即两赏可同时领取。
到了宋朝后,虽多有变化,但实质上没什么变化,如西夏军律可分为赏赐律与罚罪律两大门类,如赏赐上,关于立大功奇功的标准。其律令规定凡能“挫敌军锋”,大败敌军,俘获人、马、甲、胄、旗、鼓、金1500件以上者,才算立了大功奇功,得到一份相当丰厚的赏赐。
反之,凡是俘获数量在1500件以下者只能算立了一般军功,按照其“[俘获]、[的]物品、数量领取官赏。
诸拾得阑遗物,当日送纳虞候者,五分赏一。如缘军须者,不在分赏之限。三日内不送纳官者,后殿见而不收者,收而不申军司者,并重罪。三日外者,斩。诸有人拾得阑物,隐不送虞候,旁人能纠告者,赏物二十段。知而不纠告者,杖六十。其隐物人斩。
诸有功合赏,不得逾时;有罪合罚,限三日内。--《卫公兵法》,引自《通典》。
(二)对军官如何论功行赏。有两种情况:其一,在战斗中,人、马、甲、胄、旗、鼓、金各有得失时,原则上可以互相抵销。“将军等行进到敌地域中去,……(与敌)战斗时不能相挫败,兵马各自撤退时,得失人、马、甲、胄、旗、鼓、金等者,功罪可相抵”;若得超过失,可以得赏,但必须超过“一百种以上”方能领取
明朝的风格多延续宋代,我们从戚继光的兵法记录上可以看出,如法云:“射人先射马,马仆贼自败。”往时只因爱他马,要得活获,故难取胜。你们看贼马头有三尺,人在马头高又五尺,我步兵冲在马头,尚有马头、马前足相隔,贼刀三尺,岂能到我身上,我只将众军联作墙般一堵,密密一字向前,用我长刀大棒,砍打马头马腿,马伤跌倒,此时贼被跌落,身方未转,就用大棍劈头打下,无有不死者。你杀得贼败,首级每颗赏银五十两,盔甲衣杖,那件不是便宜,何必要马,况一贼有数马,我欲杀者,贼身下所骑一马也,大势一败,以后马匹,那个不是你的,若临阵不先砍贼马,与牵取贼马者,俱斩首。千、把总以下故纵,同罪。砍伤马匹,战毕即如营前烧熟代饭。生存好马,俱与冲锋之人,以十匹为率,只抽一马与收马者,余皆均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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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来北军临阵,专好争功,杀倒一贼,三、五十人互相争夺,却将败贼亡了追杀,每每致贼以数人为饵,诱你上前都去争功,他却大众一拥杀来,一个首级又不得,不知倒被他杀了多少。乘众少却,将营盘冲破,全军没了,迷而不悟。其故何也?此乃将官平日无严制,教场内不曾千言万语说得明白,临时又不曾杀了几个违令的,以此养成夙弊,再不知改。今日比前不同,若杀倒首级、马匹,都不必管他,杀手只管杀向前去。我自另定一班人,割首级,收马匹,但以杀退贼为主,即将级银先赏冲锋,首级以十颗为率,冲锋者六颗,铳手二颗,割首级与扎营者一颗,俱系阵前回营均分。倘若临阵争首级者,首级入官,所争之人理亏者斩首,各官旗、队、百总一体连坐,把总各以分数坐罪。可以看出,明朝的军功制度还是延续了秦朝定下的规矩,只不过是细节上稍有改变而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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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敌,先虏掠者,斩之。入敌境同。凡隐欺破虏所收获,及吏士身死,有隐欺其资物,并违令不收恤者,斩之。 --《卫公兵法》,引自《通典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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均劳逸,恤疾苦,视医药。有死即上陈,以礼祭葬,优给家室。有死于行阵,同火收其尸,及因敌伤致毙,并本将校具陈其状,亦以礼祭葬吊赠。如但为敌所损,即随轻重优赏。有纠告违教令者,比常赏倍之。有告得与敌通情者,其家妻妾、仆马、资产悉以赏之。有纠告主者欺隐,应所给比常赏倍之。搴旗斩将,陷阵摧锋,上赏。破敌所得资物、仆马等,并给战士。每收阵之后,裨将,虞候辈收敛,对总帅均分。与敌斗,旗头被伤,救得者重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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