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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38章:变未必是出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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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1938章:变未必是出路 (第1/3页)


    第三,田赋征银、官收官解。田赋征派,除漕粮缴纳实物外,其余部分一概征银。规定必须缴纳实物的漕粮,亦由民收民解(即押送),改为官收官解。明初实行粮长制,以纳万石田赋为一粮区,推其纳粮最多者为粮长,负责田赋的催征、经收和解运,称为民收民解。其后弊端丛生,遂改为官收官解,就这三点,比什么王安石的青苗法,赋税法可好用的多,苏州赋税太高,沉重的负担,迫使农民大批逃亡,国家税源减少,拖欠严重。苏州府,从永乐二十年至洪熙元年欠粮三百九十二万石;松江府,从永乐十三年至十九年)不得不免征几百万石。宣德初年,苏州府累计拖欠至七百九十万石。宣德五年,松江额定征收田粮的起运部分为四十三万九千石,实征六万六千石,只征得百分之十五。堂堂的富庶繁华的苏州城,却落了一个”只负重税之名,而无征输之实。“起根本在于豪门富户大肆兼并土地,百姓投献成风,使得偌大的苏州城成了损朝廷,肥富户之地,而要扭转这种局面,除了打击豪强地主外,最大的改变来自土地,大人的一条鞭法正好可以弥补苏州的缺陷,不瞒大人于苏州卑职与周大人苦苦思索了数年,除了降低税收外再也想不到任何的法子,大人的一条鞭法,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,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,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,即折为色银。与此同时,赋役征课也不再由里长、粮长办理,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,解缴入库。从此,不按实物征课,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;不由保甲人员代办征解,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,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,可以说与百姓,与朝廷是最好不过的法子了,周大人与卑职先是考察,然后细细琢磨了一番,发现在苏州推行一条鞭法倒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,只是这事儿毕竟是大事,况且朝廷对周大人请求依民田起科多有不满,太师郭资和户部尚书胡濴便弹劾他“变乱成法,沽名要誉”,要求给以惩治。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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