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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章 银行贷出之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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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著者主张“全国土地,应一律由政府备价收买,不许私人占有”。向友人谈及,友人即说道:中国哪有这笔巨款来收买?我即把组织银行和集中全国金钱的办法说与他听,见得收买土地,不愁无款,听者每每驳我道:孙中山定的法子,是“照价抽税”和“照价收买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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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我们把银行组织好了,就可着手收买全国的土地了。照孙中山的办法,是命地主自将地价呈报到政府,我们收买之时,恐怕地主所报地价有以少报多之弊,可用投标竞佃法(川省各县教育局所辖产业,多作投标竞佃法,颇称便利),用投标竞佃,以定租金,然后据租金之多寡,以转定地价。例如,某甲在乡间,有地若干亩,由政府将其地投标竞佃,假定投标结果,得年租七百二十元,以月息六厘计,即定为地价一万元。由银行收入某甲存款一万元,月付息六十元,其欲用现款者,以钞票付给之,公家收入之租息,与银行支付之利息相等,仿佛公家是替私人经管产业一般,公家本然无利可图,但经公家收买过后,可用大规模之组织来改良土地,每年增加的利益,就完全归诸公有了。



    投标之时,即以地主所报之价为标准,假定某甲所报地价是一万元,投标结果,租息最高额是七百二十元,我们即认定地主所报之价是确定的,即由银行收入某甲存款一万元。如果投标结果,依租息计算,该一万一千元,我们因为他原报之价是一万元,银行只能收入某甲一万元,如果依租息计算,只该九千元,我们就认定某甲有意欺蒙政府,罚他一千元,银行中只收他八千元的存账。我们定出此种办法,地主呈报地价,自必非常审慎,绝不敢以少报多。

    有人主张废除利息,这却可以不必。因为人民的金钱,是从劳力得来的,人民以金钱存入银行,由公家拿去作社会上种种公益,即无异把劳力贡献到社会上,谋种种幸福。此等人是应该奖励的,银行给予之利息,即可视为一种奖励金。



    又有主张废除金钱,发行劳动券者,更可以不必。资本家之专横,是由于土地和机器许私人占有,才生出来的,与金钱制度何干?我们把土地、机器收归公有,又不许私相借贷,虽有金钱,成了英雄无用武之地,也就无害于社会了。拿劳动券去换取衣食住,其实效与金钱何异?现在的金钱,我们又何尝不可把它当做一种劳动券呢?主张发行劳动券之人,其用心未免太迂曲了。

    第七十章 银行贷出之息 (第1/3页)


    与存入之息,为二与一之比,例如,人民存入银行之款,定为月息六厘,人民向银行贷款,则定为月息一分二厘,如此则一进一出之间,银行可得月息六厘,人民有款放借者,无异于将资金缴一半与公家。不是所有站都是第一言情首发,搜索你就知道了。现在购买土地者,其利也不过几厘,并且买地时须过税,每年须上粮,不时还有派逗等事,今定为银行存款,月息六厘,其利也不为薄。通常人民借贷之利,每月一分几或二三分不等,以著者所居自流井之地言之,每当银根枯窘时,月息有高至五六分者,今定为向银行贷款得,月息一分二厘,其利也不为贵。像这样办去,公家坐享大利,而于存款者,贷款者,仍两无所损,那些用大利盘剥的人,就无所用其技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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