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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二章 改革社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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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全国土地,由国家出资财改善者,其利益归国家所得,由各乡村出资财改善者,其利益归各乡村所得,各乡村改善土地后,增加之收入,由本乡村人民平均分受。凡购置机器、改良肥料等,所需之款,向银行息借,其息可缓至获利后偿付。若建筑马路、疏凿沟渠等项,其工程施之土地上而含有永久性者,所用之款,政府与该乡村各担负一半。例如,某乡村因建路凿渠,向银行借款两千元,工毕之日,政府派员勘验认可后,政府担负一半,银行只列该乡村借银一千元就是了,政府名为负担一半,实则仍无所损。因为银行贷出之息与存入之息,为二与之一比。假定存入是月息六厘,贷出是一分二厘,人民向银行存款两千元,银行应付月息十二元,某乡村因筑路凿渠,借去两千元,银行只列该乡村去银一千元,其收入之月息十二元,恰与人民存款二千元之息相抵,不过政府多负担一千元无息之债务罢了,只要政府不付利息,此项债务,就多担负点也无妨。



    孙中山所说农业上增加生产的方法,共计七种:第一是机器问题,第二是肥料问题,第三是换种问题,第四是除害问题,第五是制造问题,第六是运送问题,第七是防灭问题。应由政府派人到

    改革社会,应该注意者有两点:(1)所定法令规程,要多留各地方伸缩之余地,越苛细,就窒碍越多,越是不能实行;(2)当从劝导入手,使各地人民喜喜欢欢地去办理,不能用严刑峻罚,强迫人民办理。其实施方法,当如下述:



    政府把土地收归公有后,即统计此一乡村共有土地若干,命全乡村之人组织一个团体,公共管理,由这个团体把土地分佃与农民,全乡村每年共收租息若干,政府责成这个团体缴交银行,如租息是谷物等项,由这个团体公共变卖,以银缴入银行,政府立于监督地位,也就不繁难了。

    第七十二章 改革社会 (第1/3页)


    至于改革社会之程序,我主张从乡村办起走,以每一乡村为一单位,各办各的,因为改革之初,情形复杂,应该各就本地情形,斟酌办理,才能适合,如有窒碍处,随时改良。特么对于我只有一句话,更新速度领先其他站n倍,广告少等到各乡村办好了,才把全县联合起来,各县办好了,才把全省联合起来,各省办好了,才把全国联合起来,将来世界各国办好了,把全球联合起来,就是大同世界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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